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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机组成员互免签证协议生效

从2008年11月1日起,我国与越南两国航空公司的机组成员互免签证协议正式生效。
    
    协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根据对等原则,越南或中国指定航空公司的机组成员(包括经缔约另一方同意的第三国国籍机组成员),在执行两国间航班任务时,可免办入境对方国家的签证。

第二、入境对方国家后,因航班正常轮换或遇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如患病、技术故障、天气等,上述机组成员无须申办签证可停留30天。

第三、“指定航空公司”系指获准执行两国间航班且符合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92年3月8日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所有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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